石景山区汽车自燃,车主担责!

家住石景山区的陈某的汽车在车库起火自燃,致旁边停放的别克牌桥车烧毁报废,其他四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别克车主将陈某、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23万余元、交通费损失329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酌定男子陈某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营地下停车场的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事故自燃起火 将旁边停放车辆烧损报废

据了解,2017年5月12日晚7点多,陈某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起亚智跑轿车事故车停放到石景山区某小区地下第二层车库,之后事故车起火自燃,把旁边停放的一辆别克牌昂科威SUV轿车烧损报废,车内的安全座椅、行车记录仪、墨镜等车内物品一起全部烧毁。此外,旁停的另外四辆汽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被报废车主王某认为,在起火过程中,小区物业的消防及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事故危害结果的加重。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被陈某的保险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将陈某、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231382.9元、交通费损失3299.5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称车辆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均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称,自己汽车曾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后,自己将事故告知了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告知其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公司,维修公司在没有打开车辆箱盖情况下,让自己将车开走,之后再来维修。

“后来,我将事故车辆停放车库,车辆就燃烧发生火灾,经认定不排除交通事故致灾,我也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火灾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指定维修车辆公司,但维修公司未尽到检查维修义务,故维修公司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称。

“另外,物业公司消防设备不符合标准,没有发挥消防功能,造成极大损失,故首欣物业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还称。

保险公司:只在交通事故中予以赔偿

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失,与我公司无关。陈某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有不计免赔。针对原告的起诉,我公司作为陈某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三险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只在交通事故中对被侵权人直接予以赔偿,原告将侵权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合并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对停放车辆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损失不是自己造成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物业方对停放车辆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与其没有合同关系。对其损失没有过错,依法不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不认可,不应以全款赔偿,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陈某承担70%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载明,2017年5月12日1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陈某起亚智跑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和车辆油路故障,不排除交通事故造成散热系统故障致灾,不排除交通事故造成电器故障致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火灾由陈某起亚智跑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引发,而陈某作为起火车辆的所有权人,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保证地下停车场的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后正常启动,故对火灾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平安保险与陈某系保险合同关系,故依据相关法律,本院对陈某与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予处理,双方的纠纷应另案起诉解决。

最终,石景山法院酌定陈某对王某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163368元,某物业公司赔偿王某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70014元。